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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印尼银行业中的机遇

在过去十年中,对外资所有权规则的放宽允许银行业的外资所有权上升到99%,而且随着包括汇丰银行(HSBC)、澳新银行(ANZ)和拉博银行(Rabobank)等10家外国国有银行和28家外资合资银行的进驻,见证了外国市场参与者进入市场的过程。从2005年到2005年间,外国投资者向银行业投入了大量资金,这几年也见证了一批国有机构的销售成绩。在全球经济低迷期间,银行业强劲的表现及其2010年利润同比增长了26.74%再一次激起了投资者的投资兴趣。而此正值印尼银行业的关键时期,因为印度尼西亚银行(Bank Indonesia,以下简称印尼银行)正在印尼银行架构(API)下寻找进一步巩固银行业的途径。

在2006年推出了“单一产业政策”(The Single Presence Policy,简称SPP)之后,外国投资者对银行业的兴趣随着对这一行业实施的整合措施同步高涨。根据第8/2006号条例,印度尼西亚银行执行了该政策,防止一个持股人同时控股一家以上的银行。因此拥有相同受益人的任何银行有义务合并或出售控股权。这项政策的目的在于使这一行业更加透明并鼓励兼并。在私营板块方面,这一措施的实施使力宝银行(Bank Lippo)和印尼商业银行(Bank Niaga)已成功合并而成立了联昌商业银行(CIMB Niaga),而且也使新加坡主权财富基金(Singapore sovereign wealth fund)将其在印尼国际银行(Bank International Indonesia,简称BII)股份抛售给了马来西亚的马来亚银行(Maybank)。虽然SPP的最后实施期限为2010年末,但鉴于在公营板块的执行难度,这一期限被迫延迟。四大国有银行,即曼迪利银行(Bank Mandiri)、印尼人民银行(BRI)、印尼国家储蓄银行(BTN)和印尼国家银行(BNI)位列印尼的前十大银行,而且这一合并将需要规模庞大的重组,需要将商业银行总资产的39%集中于一体,另外还要解决上万员工的重新整合。2011年3月,印尼银行宣布推迟两年执行SPP,而且尽管对此事的最后一件尚未达成,但所有国有银行可能会不受这一政策的限制。

随着银行业的成熟,印尼银行希望看到这一板块有更大程度的整合,以此来推动银行更加专业化。伴随着最大银行计划增股以满足资金需求,整合的难度还在于需要提高资金充沛率(CAR)。印尼银行曾表示将向选择做公开发行的银行提供奖励,而这一举措在不久的将来将刺激更进一步的行动。资金小于1100万美元的小规模银行面临的是合并和被收购的需要。因此,这对那些正在寻求进入印尼高利润银行业市场突破口的外国投资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机遇。

银行业的一个直接机遇是珍珠银行(Bank Mutiara),前身是世纪银行(Bank Century),在2008年11月金融危机期间曾得到过救助。目前,印尼存款保险公司(Indonesian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拥有多数股权,但按照该法规,其预计在2011年下半年之前将股权出售。该银行总裁马尔优诺(Maryono)先生已经对公司的企业治理方式和文化进行了彻底的重构,以期成为印尼屈指可数的零售银行。2011年第一季度的成果是可喜的,资产几乎增长了一倍达到12.6万亿印尼盾,而净资产也上升了86.08%。全球利益集团(GBG)在与马尔优诺先生谈到银行作为一种投资机遇的种种好处时说道:“珍珠银行已在整个印尼设立了包含99家分支机构的网络,并提供了广泛的产品可供消费者和企业选择。我们正在寻找具有银行业专业知识的投资者。”另一个有趣的机遇是2011年6月一家美国对冲基金Avenue Cap宣布其计划出售其在国信银行(Bank Mayapada)近30%的股权。这家主要由塔希尔家族所控股的银行的惠誉评级一直是A-,而且在2010年末出现了4000亿印尼盾的增股。考虑到全球对印尼银行业的投资,两者皆为非常切合时宜的机遇。

服务对象为爪哇岛主要城市以外的农村人口的农村银行和小额融资举措在信用贷款方面的增速惊人,尤其是在运营资金的使用方面(详见“印尼农业概观”)。印尼是东南亚地区小额融资的先行者。国有BRI是于1978年开始小额贷款业务,在2010年底其小额未偿贷款额达到了74亿美元。印尼国家退休金储蓄银行(Bank Tabungan Pensiunan Nasional)是另一个成功的典范。在被德州太平洋集团(Texas Pacific Group)收购后,其于2008年进入小额贷款市场,2010年其小额贷款组合增长了两倍,达到了5亿美元,而其多个分支机构的数字则翻了三番,达10亿美元。农村贷款和小额融资的这一增长是由新科技的应用所推动的,这使代理商能够通过便携式刷卡机掌握借贷人的消费情况,保证现金的现场管理和存入。用于确定不识字的借款人身份的指纹分析技术也以辅助小额贷款的数据控制的形式而得到越来越广泛的普及。

考虑到印尼穆斯林人的人口规模和过去五年中银行业的快速发展,伊斯兰教法银行(详见“印尼伊斯兰银行业”)是能激发投资者潜在投资兴趣的又一领域。在扩大其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基础的过程中,伊斯兰教法银行利用了战略投资与合作伙伴关系。对较为复杂的银行产品的有限了解为其提供了更多的合作机会。用于国际货币交易或tahawwut的伊斯兰对冲产品就是这样一个例子;由于最近得到了位于巴林的国际伊斯兰金融市场(International Islamic Finance Market)的批准,一旦得到全国伊斯兰教法委员会(National Shariah Board)的批准,印尼银行将迫切推进这些产品。伊斯兰金融对冲将带动外资流入伊斯兰教法银行业。

未来的机遇是可以预见的,因为根据第21/2008号法律,现有传统银行的伊斯兰教法窗口将被拆分出来,作为独立的银行进行运营。南苏拉威西发展银行(South Sulawesi Development Bank)就是这样一类银行,其会从2011年年中算起的未来五年内将其伊斯兰教法单元拆分出去。根据印尼银行第11/2009号条例,这一前景堪称一个更加诱人的机遇,因为该条例将一家独立伊斯兰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降到了1万亿印尼盾到5000亿印尼盾。

印尼银行业的未来增长牢牢地固定在了战略投资的焦点之中。但是,目前的立法却允许高达99%的外资所有权,这一点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得到修订。2011年7月,财政部部长奥古斯丁•马托哇都朱(Agustin Martowardojo)向印尼银行提出了一份申请,要求控制单个外国投资者的控股数额,使印尼人在这一领域占有更大的股份。虽然印尼银行却在审慎地考虑该采取何种行动,但这的确给外国投资者创造了不确定性。这也可能会触发不符合要求地对银行股份进行出售,因此投资者应密切关注。

2010年负面投资名单摘录

2010年负面投资名单摘录

要考虑的法律

  • 1998年关于银行业的第10号法律规定银行业的外资所有权可达99%,这在2009年第29号条例的第三条关于“购买商业银行股份”( Purchase of Shares of Commercial Banks)的部分中得到澄清。预计将于2011年底对其进行修改,以将单个外资所有权限制到50%或以下。
  • 印尼银行第8/2006号条例对银行的最低资本充沛性要求做出了规定。
    第8/16/PBI/2006号条例关于“单一产业政策”。
    第8/17/PBI/2006号条例关于鼓励银行合并的框架。
  • 印尼银行第12/2010号条例于2011年3月生效,要求贷存比低于78%的银行将更多的储备储存到中央银行。
  • 期待立法完成金融监督管理局(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的建立,OJK预计将在2013年之前投入运营。

伊斯兰教法银行业

  • 印尼银行第11/2009号条例规定了从传统银行到伊斯兰教法银行的经营活动的转变。
  • 印尼银行第10/2008号条例规定了伊斯兰教法银行和业务单位的产品组合,根据第12/2010号条例修订。
  • 印尼银行第8/2006号条例对伊斯兰教法银行的最低资本充沛性要求做出了规定。

关于这一行业更多的投资信息,请见“进入印尼银行业的方法”。

Global Business Guide Indonesia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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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onesia Finance Snapshot - Banking

Contribution to GDP: 2.87% (2016)
Return on Assets: 2.30% (Q4 2015)
Number of Commercial Banks: 120; 4 State/Partially State Owned, 10 Foreign, 16 Joint Ventures, 32 Non Foreign Exchange, 35 Foreign Exchange, 26 Regional Development Banks (August 2015).
Number of Islamic Banks & Units: 13 Banks, 32 Units (2016)
Total Assets: 6,244 trillion IDR (Q3 2015)
Government Bodies: Bank Indonesia, Ministry of Financ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 (OJK).
Relevant Law: Bank Indonesia Regulation No. 14/8/PBI/2012 on Share
Ownership in Commercial Banks limits ownership by a single local/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40%, by a non financial institution to 30%, and by an individual to 20%. Larger stake is possible with the approval of Bank Indonesia.